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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5-11-10 生效日期: 1956-01-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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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
  ┃1957    │600 000 000 │ 1  │ 30 000 000 │ 24 000 000 │ 54 000 000 ┃
  ┠────┼──────┼───┼──────┼──────┼──────┨
  ┃1958    │570 000 000 │ 2  │ 30 000 000 │ 22 800 000 │ 52 800 000 ┃
  ┠────┼──────┼───┼──────┼──────┼──────┨
  ┃1959    │540 000 000 │ 3  │ 30 000 000 │ 21 600 000 │ 51 600 000 ┃
  ┠────┼──────┼───┼──────┼──────┼──────┨
  ┃1960    │510 000 000 │ 4  │ 30 000 000 │ 20 400 000 │ 50 400 000 ┃
  ┠────┼──────┼───┼──────┼──────┼──────┨
  ┃1961    │480 000 000 │ 5  │ 60 000 000 │ 19 200 000 │ 79 200 000 ┃
  ┠────┼──────┼───┼──────┼──────┼──────┨
  ┃1962    │420 000 000 │ 6  │ 60 000 000 │ 16 800 000 │ 76 800 000 ┃
  ┠────┼──────┼───┼──────┼──────┼──────┨
  ┃1963    │360 000 000 │ 7  │ 60 000 000 │ 14 400 000 │ 74 400 000 ┃
  ┠────┼──────┼───┼──────┼──────┼──────┨
  ┃1964    │300 000 000 │ 8  │ 90 000 000 │ 12 000 000 │102 000 000 ┃
  ┠────┼──────┼───┼──────┼──────┼──────┨
  ┃1965    │210 000 000 │ 9  │ 90 000 000 │ 8 400 000 │ 98 400 000 ┃
  ┠────┼──────┼───┼──────┼──────┼──────┨
  ┃1966    │120 000 000 │ 10   │120 000 000 │ 4 800 000 │124 800 000 ┃
  ┠────┼──────┼───┼──────┼──────┼──────┨
  ┃ 总 计 │      │   │600 000 000 │164 400 000 │764 400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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