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七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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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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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600 000 000 │ 1 │ 30 000 000 │ 24 000 000 │ 54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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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570 000 000 │ 2 │ 30 000 000 │ 22 800 000 │ 52 8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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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540 000 000 │ 3 │ 30 000 000 │ 21 600 000 │ 51 6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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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10 000 000 │ 4 │ 30 000 000 │ 20 400 000 │ 50 4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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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480 000 000 │ 5 │ 60 000 000 │ 19 200 000 │ 79 2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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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420 000 000 │ 6 │ 60 000 000 │ 16 800 000 │ 76 8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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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360 000 000 │ 7 │ 60 000 000 │ 14 400 000 │ 74 4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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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300 000 000 │ 8 │ 90 000 000 │ 12 000 000 │102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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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10 000 000 │ 9 │ 90 000 000 │ 8 400 000 │ 98 4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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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20 000 000 │ 10 │120 000 000 │ 4 800 000 │124 8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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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 │600 000 000 │164 400 000 │764 4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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