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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81号
  《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增强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以保持我市外贸出口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实现2003年外贸出口的预期目标,特制定我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 
  一、充分利用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凡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我市企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的支持范围,简化申办程序,加快办理速度。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参加2003年度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70%的摊位费补贴。 
  三、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我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由40%提高到60%。 
  四、继续安排4亿元外贸专项贷款的额度。市外经贸局应继续加强财银贸协作,改进和完善外贸专项贷款委托银行转贷的办法,利用外贸专项贷款帮助企业解决扩大出口资金问题,促进企业扩大出口。 
  五、在走出去的同时,积极实行引进来的做法,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由市外经贸局协助跨国公司全球或地区采购中心,在我市举办专场采购我市企业产品出口的活动,帮助我市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网络。举办专场采购活动所需的场租及场地布置费,每场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补贴。 
  六、鼓励企业参加必要的反倾销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凡我市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中的相关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数额,经市外经贸局核实后,由市反倾销基金补贴30%。 
  七、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一般贸易出口。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2〕65号)的规定,具体按照《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外经贸计〔2002〕29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八、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措施继续执行,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上述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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