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5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特发行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一九五七年一月开始发行,一九五七年十月一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一九五八年起,每年九月三十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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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现 负 数 │次 数│ 还 本 数 │ 付 息 数 │ 本 息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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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600,000 │ 1 │ 30,000 │ 24,000 │ 54,000
1959 │570,000 │ 2 │ 30,000 │ 22,800 │ 52,800
1960 │540,000 │ 3 │ 30,000 │ 21,600 │ 51,600
1961 │510,000 │ 4 │ 30,000 │ 20,400 │ 50,400
1962 │480,000 │ 5 │ 60,000 │ 19,200 │ 79,200
1963 │420,000 │ 6 │ 60,000 │ 16,800 │ 76,800
1964 │360,000 │ 7 │ 60,000 │ 14,400 │ 74,400
1965 │300,000 │ 8 │ 90,000 │ 12,000 │102,000
1966 │210,000 │ 9 │ 90,000 │ 8,400 │ 98,400
1967 │120,000 │ 10 │120,000 │ 4,800 │124,800
总 计 │ │ │600,000 │164,400 │7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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