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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党委会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发[2003]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区管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党委是指公司党委,本规定所称企业党组织成员是指公司的党委委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第四条   企业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工作,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上全面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企业党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加快企业改革、发展,保持企业稳定,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三)监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 
  (五)把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六)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以改革和求实的精神,不断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第六条   企业党委会的工作目标: 
  (一)建设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三)建立一种适应改革和发展要求,保证企业党委会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五)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企业党委会的组成 
   

    第七条   企业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委员5-13人,书记1人,副书记2-3人。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同时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一9人,书记1人,副书记1一2人。每届任期和党委会相同。 

    第八条   企业党委成员的素质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市场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三)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讲政治,讲原则,讲团结,顾全大局;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 

    第九条   兼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的党委书记,除具备以上规定的素质条件外,还要具备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 企业党委会的职责 
   

    第十条   企业党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三)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员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党委会履行职责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依法办事; 
  (二)实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根据企业发展目标确定党建工作的目标和规划,做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步规划、实施和考核,形成党政工作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机制; 
  (三)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把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党内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党的工作规范化; 
  (四)把党建工作与以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技术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塑造企业文化,全面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五)企业党委会的活动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和党员喜闻乐见的形式,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第五章 企业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方案的制定; 
  (二)企业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和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问题;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的选拔任用; 
  (四)公司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第十三条   企业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 
  (一)实行企业党政领导人员交叉任职; 
  (二)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互相沟通或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商量确定决策议题以及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后向党委会通报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上进行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重大问题决策后,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党委会参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任免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后,企业组织部门参与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企业党委会参加讨论决定; 
  (二)企业组织部门参与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企业党委会参加讨论决定; 
  (三)企业党组织和群团机构负责人,由党组织提名,企业组织部门考察,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免。 

    第十六条   企业党委会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要人事任免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委会应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企业党委会的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会的组织建设: 
  (一)加强企业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按照精干高效,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合理设置企业党委会工作机构和配备党务工作者。可设组织、宣传和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也可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专职党务工作者列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待遇与企业同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党务工作者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调整好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选好配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努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一)企业党委会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适时举行,全年不少于10天; 
  (二)企业党委会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企业党委会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适时召开,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企业党委会要建立健全党内活动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开展正常的党员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五)企业党委会要在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责任区、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各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企业党委会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   企业党委会开展工作和活动,进行党员教育的经费必须得到保证。年初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列入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企业党委会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关系在自治区的中央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国贸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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