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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8-24 生效日期: 1981-08-24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待遇作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执行,今后战士探亲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局,便于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暂作如下规定:
  一、船员
  1、船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2天。
  2、船员配偶在本地,因出海执行任务或值班等原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的,每年给予假期15天。
  3、已婚且配偶在当地的船员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4、船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且配偶也不能来探望的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4天。
  5、船员因病休息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与配偶(含未婚船员与父母)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假期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的天数可继续享受。
  6、船员探亲路费报销,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7、已婚船员当年不能探亲的,其配偶(非国家职工)探亲来往路费给予报销。
  8、船员自愿放弃每年一次探亲假(配偶也未报销当年探亲路费)的,经领导批准,可奖励探亲所需的单程路费。
  9、船员在探亲期间,工资津贴按在港发给。伙食费一律不退。

  三、陆地职工一律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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