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监办发[2004]1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规范了信托财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经商人民银行,现就该文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执行银发[2003]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各银监局应对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在银发[2003]232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开立信托财产账户但不符合该文要求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已从事信托业务但未开立信托财产账户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2004年2月底前按该文要求到商业银行补办开户手续。
三、按银发[2003]232号文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银监会或当地分支机构书面报告上月新开设及注销的信托财产专户数量(报告格式见附表),并由专人管理所开设的信托财产专户。
四、商业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开立的信托财产账户应视同同业账户对待,加强对其管理。
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