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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为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现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1),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样式见附件2);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附件3)。
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六、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 号公告,现向你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本知识产权权利人保证本申请中的内容以及随附的文件真实有效,并严格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 代理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总担保保函(样式)
开立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的××银行,应×××(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证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我行承诺,对于在本保证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按照《条例》第十六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要求其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方索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索款项汇至贵方指定的帐号。
本保证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 小写)。
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对贵署未能在本保证函有效期满后180日内向本行发出索偿通知书的,本行不再承担本保证函规定的付款责任。
担保人:××银行 保函签发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仓储处置费清单(样式)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口岸海关 扣留日期 货物和商标名称 案值 仓储费金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权利人:
(签章)
《仓储处置费的清单》填写说明
一、 本清单用于核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总担保金额,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认真填写,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和准确。
二、 清单中的'仓储费',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人在上一年度内因向海关申请依职权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货物而实际支付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上一年度未向海关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章后的空白清单。
三、 本清单栏目不足的可以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