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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 2001-07-26
发布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意见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是我省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截至2001年3月,我省共有63个项目利用政府外债,协议贷款额120,813万美元,已累计使用57,900万美元。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27个,协议贷款额72,055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36个,协议贷款48,758万美元。这些项目分属于工业、农业、林业、教育、卫生、交通、城市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建设区域覆盖了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外债项目的实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弥补了我省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积极利用政府外债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存在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管理分散,权责不明,“借、用、还”脱节,重借轻还,欠款严重等问题。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安排将向西部地区倾斜。按照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总方针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外债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外债 
  政府外债具有供给量稳定、贷款期限长、成本低(双边政府贷款的赠予成分在35%以上)的特点和动员资金的作用,不仅能引进大量的资金,而且还能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经验,培养大批的涉外管理人才。我省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但由于经济总量较小,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弱,需要动员和利用各方面的资金投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利用政府外债是我省引进外资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住西部大开发中政府外债资金向西部倾斜的机遇,坚持在优化结构、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有计划地争取利用更多的政府外债资金,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提高政府外债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 
  (一)从“借、用、还”整体考虑,进一步做好政府外债项目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政府外债的投向,积极组织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环保、市政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利用政府外债贷款。政府外债贷款前期准备时间相对较长,要注重选择那些1年后即将开工建设,需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的项目,提前申报。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向各地提供贷款信息。 
  (二)政府外债项目的申报,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按照财政部划分的贷款项目转贷类型,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各级计委在审批和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会签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不需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联合项目,如贷款债务需由地方承诺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商省计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并做好上报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 
  (三)加强贷款项目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保证项目工程质量,避免项目资金的浪费。项目执行中的各项活动,包括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贷款资金的提款报帐、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等,均应按照财政部和相关国外贷款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执行。 
  三、增强偿债意识,逐步建立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一)政府外债属国家主权外债,能否按时偿还,关系到国家的对外信誉和形象。各地使用的政府外债是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还款保证的,若不能按期偿还,将受到财政部通过财政预算扣款和停止新项目准备的处罚。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外债管理工作,确保政府外债的优先按时偿还。 
  (二)加强外债管理,规范转贷担保行为,积极为项目单位提供转贷和担保服务。借用政府外债,必须经同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做好再转贷、担保工作。对于在《合同法》和《担保法》出台后,各级财政签订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再转贷,提供的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要按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今后政府外债项目的转贷和担保,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再为竞争性项目贷款提供转贷或担保。但属于高新技术项目、我省重要支柱产业项目或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竞争性项目的贷款,企业有偿还能力,并且反担保措施落实的,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将继续给予转贷或担保。 
  (三外债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确保债务按时偿还。为减少项目债务风险,要运用现代金融手段规避汇率风险。贷款财产要进行保险。对于在建或尚未全部偿还贷款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时,必须先征得转贷或担保机构对剩余贷款偿还安排的认可,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逃避偿还贷款责任。 
  (四)为了分散和减轻政府的外债负担,避免财政风险的积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执行。 
  (五)借用政府外债实行“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凡属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借款或担保的项目发生欠款,省将通过对地、县的财政结算扣收;凡属省有关部门借款或担保的项目发生欠款,从省财政安排结部门的有关专款中扣收;欠款严重的地方或部门,按“旧债不还,新债不借”的原则,在还清欠款或就欠款作出省财政厅认可的还款承诺前,省财政厅暂停新项目的申报工作。 
  四、建立健全政府外债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利用政府外债的组织领导 
  (一)我省利用政府外债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贵州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省的政府外债工作。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利用政府外债工作的需要,成立政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利用政府外债工作的领导。 
  (二)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农发基金贷款、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全省政府外债的统计汇总分析;政府外债项目的审查申报;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按转贷关系对一、二类项目以资金、财务、债务为中心进行项目管理,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办理提款手续,负责贷款协议的对外签约及对内转贷工作,协调、监督、检查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管理本辖区内利用政府外债工作。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或协调实施的多省联合项目,应按照有关部委的要求,按上下对口的原则在省行业部门内建立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 
  对于需省级组织或协调实施的、省财政厅直接转贷给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多地区联合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一个项目执行办公室,或由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前期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 
 
 
省财政厅 
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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