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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关于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3 生效日期: 2002-11-1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0105号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近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支持“三农”(农业、农村经济、农民)主力军作用。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省农村信用社在推广农户小额信贷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发放小额农户信贷工作,加快全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主力军的金融纽带作用,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对支持“三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因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也是农村信用社的重要责任。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信用社自身发展,改善经营,改进服务;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经济金融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密切党群关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农村发展的全局高度,切实转变观念,把支持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相应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研究和解决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密切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改进支农服务,努力减少中间环节,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农村的村、组干部要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开展的评估农户的贷款能力和资信评定工作,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并引导农户用好贷款,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搞好农户贷款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运行,确保不遗漏每一个有贷款意愿的农户,让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不再“贷款难”,就必须搞好农户贷款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农户贷款信用体系,首先要建立信用农户体系,即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农村信用社在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吸收村、组干部为评定小组的成员,逐户调查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状况、信用观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经济发展能力等,并根据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发不同级别的资信卡或贷款证,确定各种不同级别的资信卡或贷款证的贷款最高限额,农户可在贷款额度内,持卡(或证)直接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办理借款手续或由信贷员送贷上门,使农民群众办理贷款像取存款一样方便。 
  在搞好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试点,并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建立一个成功一个。信用村(组)是信用农户评定层次效果的提升,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体系的更高层次。各地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具体条件,可根据实际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农户、信用村(组)及信用乡(镇)实施办法》确定,对信用村(组)和信用乡(镇)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贷款优先、服务优先、额度放宽、手续更加简便。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要做到既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又要杜绝违规、违章、违纪、违法贷款,让农民群众“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了”,防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安全高效运行。要深入农村,贴近农民,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全面了解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实际要求,对超过农户小额贷款限额、借款农户本人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或担保的农户贷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由3―5户信用农户联保的办法办理,对于农户其他生产和经营,特别是市场前景难以把握的较大规模生产和经营的大额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审贷分离,逐笔核贷,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努力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是有偿使用的商业信贷资金,由农户承贷承还并承担风险,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并自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农户通过小额信用贷款获得的资金,必须一分不少地交给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令农户借贷合资兴办项目和创建所谓的“形象工程”,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不得搞统贷,更不能以物放贷、以贷抵交税款、扣收股金等。 
  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还要以一定的行政组织措施,推动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支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及时发放,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的清收工作。企业在实施关、停、并、转、破产等改革措施时,凡涉及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要吸收信用社参与,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对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要把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规范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按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自觉性,对逾期不归还者,要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支农服务工作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点,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保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顺利推广。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支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认识到其根在农村,服务领域在农村,发展的基础是“三农”,市场在农村,客户是农民。农村信用社脱离农村,脱离“三农”,就丧失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其生存和发展根本出路。 
  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要深入农村,到村入户,贴近农民,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了解农业生产,变“要我做”为“我要做”,利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品牌”,占领农村市场,增强竞争实力,提高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自身的金融风险。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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