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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银行卡产业发展计划(2002年-2005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 2002-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20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银行卡产业发展计划(2002年-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全国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统一部署,结合上海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银行卡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银行卡在政府机关的应用。在实行公务员收入统一进卡的同时,对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公务支出,除小额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均采用银行卡结算,以提高政府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同时,对于报销的公务费用也采用直接划拨转账制度,以减少现金周转。到2002年底,市级机关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3年底,在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务用卡;到2004年底,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全部实行公务用卡。 
  二、在有条件的政府机关、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推行采购用卡制度。对小额采购项目,逐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在选择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加油等供应商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应当具备银行卡结算功能。 
  三、通过设立专项经费,鼓励持卡消费。由金融机构、银行卡联合组织等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持卡消费专项经费,定期进行开奖活动,由持卡人凭银行卡消费凭条参加摇奖。 
  四、鼓励商户通过自行购置或者租赁POS机等用卡机具,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对商户自行购置POS机等用卡机具的,采用加速折旧方式;对商户租赁POS机等用卡机具的,其租赁费可一次性进入成本;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缴税收的商户,在实行银行卡结算后的一定时期内,原税收征管办法相对稳定,逐步过渡。 
  五、对应受理银行卡而不愿受理的商户,要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财务会计审核和税务稽核。 
  六、鼓励组建银行卡专业化服务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对这类企业,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并由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 
  七、在积极支持本地金融机构设立发卡机构的同时,引进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银行卡专业化发卡机构落沪,以加快发卡机构建设,加快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电子货币流通枢纽的进程。 
  国内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发卡总部的,由市工商、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其办理相关事务时提供便利。对其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予办理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进沪人员免征城市建设费;对其聘用的其他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时,给予适当加分。 
  国内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的发卡总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市税务部门为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地方代扣代缴事务,经有关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由市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各项人事事务;国内商业银行在上海设立的发卡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认定,可以比照金融机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八、拓展银行卡应用领域,鼓励在公用事业、铁路、航空、公路、医院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银行卡。 
  九、在本市范围内,对商户受理银行卡产生的电信资费恢复包月制办法,降低其交易成本。 
  十、提倡使用“银联”标识、标准和直联POS机,提高联网商户的比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网络建设,提高交易成功率。 
  十一、鼓励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产业的发展,以利形成银行卡产业链。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普及金融信息化知识,明确现代支付方式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关系,转变市民用卡观念,增强市民持卡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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