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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郊区建设用地中拆除房主出租和多余的房屋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3-09 生效日期: 1955-03-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55]厅建字24号

  对房主出租和多余的房屋,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一般应按房屋所值,经评议后由用地单位发给房价。承租户由用地单位按扩建标准建公房安置,交我局管理,由承租人按规定缴纳租金。至于老、弱、孤、寡等困难户须依靠房租维持生活者及暂时紧缩出租而日后确须自用者,仍予拆建,不发房价。 
 
 
195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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