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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10 生效日期: 1980-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发布文号: [80]市房落办字第19号
城郊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及各房管所: 
  各单位在贯彻市委(1980)140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现就这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人自住房”,系指十年浩劫中接管产权人自己住用及空闲的房屋。另有:产权人的直系亲属,与产权人未分产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亲属,以一人名义登记,实系共有产的产权人、典权人等住用产权人的房屋,均视为私人自住房。 
  产权人出借和自住房未被挤占房主自愿换出的房屋,不属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 
  二、关于调拨给公家单位的私人自住房,无论以何种形式调拨给单位的原私人自住房,一律视为单位挤占私人房产,应按规定退还,已拆除的由占房单位负责安置房主的住房。其原房价款由占房单位偿还。 
  单位占用私人房屋期间的经济结算如已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未交租的由占用单位负责。 
  三、关于房屋腾空后要进行必要的修缮再退还产权人。凡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修缮;未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占房单位负责修缮。占房单位虽曾向房管部门交租,但因其业务需要自行拆改的,由占房单位负责修缮。 
  四、关于“领导干部”,系指尽、县、局及部队团级以上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领导干部挤占私人自住房的。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领导人挤占私人自住房的,亦应按要求领导干部退房期限退房。 
  五、关于“职工所在单位”,一般指承租人所在单位。如承租人无工作,按其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确定。 
  六、关于“现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1.无房户:包括临时借住,租住农民房,暂住单位办公室、车间、仓库的以及婚后无房和生育无房的。 
  2.三辈、两对夫妇、两户同居一室或家庭成员有患传染病同居一室的。 
  3.按家庭总人口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不足三平方米的。 
  家庭人口以在本市的正式户口为准。但在京郊插队的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战士(不包括干部),户口在本市学校、工作单位或托儿所而本人又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均应计算家庭人口。 
  七、“关于住房过宽的”,按市府(1980)第26号《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掌握,凡超过这个标准,而又无特殊需要的,即视为“住房过宽”户。 
  八、房主原自住房已拆除、移地翻建或已建成楼房的,按市委(1980)140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由拆除单位负责解决。 
  九、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后腾出的公房,分别由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掌握,用于落实房屋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十、凡征而未拆的私人自住房,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应由拆迁单位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回原房,可按拆迁处理,如房主坚持回原房,应予退还。 
  以上各条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提出意见。 
 
 
198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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