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0]市房落办字第19号
城郊各区县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及各房管所:
各单位在贯彻市委(1980)140号文件中,提出了一些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现就这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人自住房”,系指十年浩劫中接管产权人自己住用及空闲的房屋。另有:产权人的直系亲属,与产权人未分产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亲属,以一人名义登记,实系共有产的产权人、典权人等住用产权人的房屋,均视为私人自住房。
产权人出借和自住房未被挤占房主自愿换出的房屋,不属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
二、关于调拨给公家单位的私人自住房,无论以何种形式调拨给单位的原私人自住房,一律视为单位挤占私人房产,应按规定退还,已拆除的由占房单位负责安置房主的住房。其原房价款由占房单位偿还。
单位占用私人房屋期间的经济结算如已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房管部门负责,未交租的由占用单位负责。
三、关于房屋腾空后要进行必要的修缮再退还产权人。凡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修缮;未向房管部门交租的,由占房单位负责修缮。占房单位虽曾向房管部门交租,但因其业务需要自行拆改的,由占房单位负责修缮。
四、关于“领导干部”,系指尽、县、局及部队团级以上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领导干部挤占私人自住房的。
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房管所领导人挤占私人自住房的,亦应按要求领导干部退房期限退房。
五、关于“职工所在单位”,一般指承租人所在单位。如承租人无工作,按其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确定。
六、关于“现住房十分困难的房主”,暂按以下条件掌握:
1.无房户:包括临时借住,租住农民房,暂住单位办公室、车间、仓库的以及婚后无房和生育无房的。
2.三辈、两对夫妇、两户同居一室或家庭成员有患传染病同居一室的。
3.按家庭总人口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不足三平方米的。
家庭人口以在本市的正式户口为准。但在京郊插队的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战士(不包括干部),户口在本市学校、工作单位或托儿所而本人又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均应计算家庭人口。
七、“关于住房过宽的”,按市府(1980)第26号《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掌握,凡超过这个标准,而又无特殊需要的,即视为“住房过宽”户。
八、房主原自住房已拆除、移地翻建或已建成楼房的,按市委(1980)140号文件中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由拆除单位负责解决。
九、房主在落实房屋政策后腾出的公房,分别由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掌握,用于落实房屋政策,不得挪作它用。
十、凡征而未拆的私人自住房,房主住房未得安置的,应由拆迁单位与房主协商,如房主不坚持回原房,可按拆迁处理,如房主坚持回原房,应予退还。
以上各条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提出意见。
198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