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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2 生效日期: 1988-04-02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区侨办、区建委、区建材局、区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区侨办反映。 
 
 
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 
 
  一九八○年三月国务院《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发(1980)61号)下发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建材工业局、中国银行为总结经验,推动侨房建设工作,一九八六年七月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重点地区侨房工作会议,我区农房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应邀出席会议。会后区经委、侨办、计委、建委、统战部、外汇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物资局、建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建材局、农房公司等十二个单位举行了侨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广州会议精神和要求以及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就我区侨房建设工作进行了回顾,并找出了差距。会议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下发后,我区各地有关部门在侨房建设中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管理分工配合不够密切,侨汇分成不够明确,政策规定不够具体,侨房建设的速度与广东福建两大侨乡相比仍属稍慢的。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侨房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提出几条具体工作意见: 
  一、加强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侨眷集居、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城市。可以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我区是全国三大侨乡之一,是侨房建设重点地区,建议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市、县要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不成立专门机构的,侨办要指定有人负责,以加强侨房建设工作指导。 
  二、侨房建设的业务分工 
  各地侨办负责受理桥户购、建房屋的申请,组织集资,编制侨房建设规划与计划,报同级计委、建委审批,并编入年度基建和施工计划,专项下达,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各级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侨房建设投资搞好小区规划,侨房设计,建筑施工,市政配套工程,绿化等工作;各级土地部门负责按手续划拨侨房建设用地;银行负责建筑侨汇存款和付款,也可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购、建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侨汇分成。 
  三、侨房建设的方式 
  由各地侨办委托当地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由各地侨办或侨户直接向当地房管部门、房屋开发和农房侨房公司等单位直接购买。当地施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也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开发公司、农房侨房公司和其他施工单位建设,但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经颁发的有关征地、拆迁、设计、招投标、综合开发等城建管理的规定。承建侨房的方式,可以采取总承包、分部承包、代建等多种办法。各方都要履行承包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四、侨房建设的计价收费原则 
  要合理确定侨汇建房的造价与费用。侨房的造价与费用含下列内容: 
  1、住宅建筑造价,按当地计价规定计算。 
  2、小区范围内的给、排水,道路、配电,绿化等按实计算或摊销。 
  3、征地拆迁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4、住宅和小区勘探设计费按规定收取或摊销。 
  5、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税、配套费等按规定计算。 
  6、筹集行政管理费用不超过3%。 
  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因所在地段、层次、朝向及环境的不同,允许有价格级差。 
  五、关于侨汇在城镇建房的户口问题 
  为方便华侨、归侨安居乐业,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实行如下规定: 
  凡在五个区辖市用侨汇建房达五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九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凡在地辖市、县镇用侨汇建房达三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六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侨房建设的实际投资额以银行结算为准。严禁以侨房建设搞户口买卖。 
  现居海外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回我区城镇建房养老金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当地政府批准。 
  六、关于侨汇建房的粮食供应问题 
  按照第五点通过农转非办理户口迁入之后,由当地粮食部门按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粮油,所增加的粮油销售指标,在当地包干的销售指标内解决。 
  七、侨汇建房的侨汇分成 
  按照《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侨汇按实际总收入的40%留地方。为推动侨房建设的开展,留地方的40%外汇分成,原则上15%左右给所在市、县,25%左右给承建侨房的施工或售房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政府定。分成的外汇可跨年度使用,国内建筑材料供应不足时,可委托当地外贸部门进口。今后,国家如提高侨汇留成比例,其分配比例也相应提高。 
  八、房地管理 
  用侨汇建、购住宅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房主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费、税由发给产权证之日起计征。房屋可以在当地出售、交换、允许继承、赠与,但产权转移必须经当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侨眷出国,房屋可以委托亲友或房管部门代管。空闲房屋自愿出租的,要按政策规定出租。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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