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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 2003-08-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财函[2003]276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律师年检注册收费立项的函》(鄂司发函[2000]1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司法部关于深入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办通[1993]41号)和《湖北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收到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注册登记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由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申请注册的律师个人和接受年度审验的律师事务所收取。上述收费包括表格、审核、管理等各项费用。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另行加收其他费用。 
  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收费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三、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五、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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