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进[1994]7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2号《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分局批准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应汇总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于1994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
二、外贸企业出口“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货物应单独申报退税,并同时核减库存金额。
三、分局在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时,应将出口库存货物的退税金额单列注明。
四、为统一口径,各分局可根据表样和需用量自行印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发企业填报。
附: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统计表(略)
1994年1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