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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
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
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三、考核标准
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
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汇总表
要求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软盘进行录入、汇总,基础录入数据审核无误,录入、汇总项目完整,上报汇总软盘数据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无错、漏页,并能按照国家局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
(三)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
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要求填报真实、准确,汇总项目完整,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数据一致。
上报各项软盘不许携带病毒。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按国家局统一要求,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分析深入,对典型事例具体分析,对企业户数变化情况及重要数据指标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五)产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工作
1、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具有开拓性,能够积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得力,圆满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2、对国家局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落实,能够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转发有关文件,在电台、电视台及报刊上进行广泛宣传,刊登公告,并能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信息,上报产权登记工作各类简报、动态。
3、认真组织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注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中央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有关附件资料及逐户录入盘,6月30日前上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8月31日前上报。
(二)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
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填写规范,项目齐全,数据准确,附件资料完整,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与财务决算、附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三)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五)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1、在产权登记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组织落实。
2、部门内部设有健全的产权登记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工作职责明确,与国资部门工作配合密切,积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3、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中,及时召开有关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严格审查、催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圆满完成本部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四、考核结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在1997年10月召开全国产权登记工作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五、其他
1、本考核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组织实施。
2、各地市、县或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考核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3、考核计分标准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