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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1 生效日期: 2005-06-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5]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2005年6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2005年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政策。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委托奖励资金发放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一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二是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明确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对只生育一个女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对生育一个男孩、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扣其他欠款。
  (三)落实奖励扶助资金。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对部分经济薄弱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统一发放方式。建立区县级财政专户,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的金额为全年标准的一半,直接到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各级监察、审计、农业、民政、扶贫、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推行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将奖励扶助的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县级以上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评估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县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稳妥解决矛盾,完善政策措施,努力使奖励扶助制度达到预期效果。要注意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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