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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规范有序、高效畅顺的通关环境,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根据《海关法》和《汕头海关促进关区外贸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关决定2003年继续对经批准的守法经营、出口业绩良好企业的不涉证、不涉税出口货物,在关区内实行快速验放(F通道)管理。
一、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一)A类管理企业。
(二)非A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条件:
1.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2.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1)连续6个月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2)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3)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合同连续2年按期核销且没有未核销遗留合同。
(4)发生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F通道管理的申请。
3.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4.年度(其中1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
5.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出口额指在汕头关区出口额,下同)。
二、对企业实行F通道管理的审批程序
(一)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的A类管理企业,不需另行申请,由海关在实施A类管理后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
(二)非A类企业申请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分两次接受企业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向主管海关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2)海关统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度出口额的统计咨询答复书;
(3)县(区)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
2.海关对申请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年度出口额、报关差错率、守法状况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实行F通道管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发给《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详见附件),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3.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所呈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
三、列入F通道管理企业的货物范围及其管理
(一)对经海关批准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其出口报关单直接决策为交单放行通道。但下列货物不属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2.应缴纳出口税款的;
3.海关总署规定必须查验的货物;
4.经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的;
5.海关业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人工审单的。
(二)海关业务管理计算机系统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F通道货物,必须进行查验。
(三)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F通道管理企业货物,可由海关通关现场处(关)长决定进行查验或卸车:
1.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2.事先接到情报等需进行查验的;
3.F通道企业货物与非F通道货物合车,因同车的非F通道货物被确定查验而需要卸车的;
4.海关认为需进行查验的。
(四)海关有关部门需对F通道货物实施二次查验的,按海关对二次查验有关规定办理。
(五)海关现场放行岗位关员对F通道报关单及有关单证进行总复核。
四、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动态管理
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如发生走私或违规等情事,由海关按《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定期清理
已列入F通道管理时间满半年的非A类管理企业,由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31日和7月1日至31日进行清理。经清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停止给予出口F通道待遇。
1.企业半年出口额低于20万美元的;
2.半年出口报关单差错率超过5%的;
3.发生走私行为,或发生违规行为,海关一次性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
4.加工贸易合同未按期核销的;
5.发生拖欠海关税、费情事的。
(三)A类或原实行F通道管理的B类企业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下调为C类管理的,不再实行F通道管理。
(四)未参加或没有通过年审的F通道企业,取消F通道资格。
附件: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