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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移动电话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3 生效日期: 2000-11-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0]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河北省电信公司河北移动通信公司、联通河北公司河北世纪移动通信公司: 
  为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移动电话入网费、SIM卡价格、月租费、通话费、漫游费属于政府定价,各移 动通信企业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不得自行改变收费办法和收费标 准。各移动通信企业开展优惠活动须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审批,优惠不得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利益。 
  第二,各移动通信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以降低或变相降低移动通信的基本资费(月租费 、通话费、漫游费)作为优惠条件开展优惠活动。 
  第三,各移动通信企业及其代理商不得低于成本销售手机,不得以赠送通话费、通话时 长为条件销售手机,裸机不得与入网费、SIM卡捆绑销售。 
  第四,移动通信企业及其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厅或资费宣 传广告中必须将移动电话的入网费、月租费、通话费、漫游费、选号费、SIM卡以及裸机 价格等分类明示。 
  第五,各移动通信企业要严格约束代理商的价格行为,不得与代理商联手搞低价倾销。 
  第六,电信企业开办的无线市话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审定的资费 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提高或降低。开展优惠活动须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审批。 
  第七,2000年11月15日前,各移动通信企业要对本企业及代理商自定的各种名 目的优惠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特殊情 况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批准可在限定的时间内终止。 
  第八,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移动通信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继续违 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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