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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2 生效日期: 2004-02-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城[2004]27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省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燃气市场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燃气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违章建设、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主管部门对市场监管力度不足;另一方面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隐患堪忧,占压燃气管线、违规充装、倒灌倒卖、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切实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燃气企业担负着向城市持续、可靠、安全、稳定供气的重要责任,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企业安全、稳定运营,是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事关百姓生活、社会稳定的大事。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 
  按照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严格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所有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达到了燃气企业资质标准,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我省仍有部分企业在无证经营,既扰乱了燃气经营市场,又存在着安全隐患,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各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活动,对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要通过整顿,促进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向广大用户安全稳定的供气。2004年起,省建设厅将对燃气供热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令其停止运营。 
  二、加强城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范安装维修市场 
  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从事燃气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其业务。目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管理已经滞后于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加强管理,要求有关企业尽快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和对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为保障燃气企业安全供气和对用户维修服务,所有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办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时,必须同时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并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同时进行年检。 
  三、加强对燃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管理,实行推荐使用制度 
  目前全国生产销售燃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单位很多,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价格相差很大,一些劣质产品和不符合当地气质条件要求的燃气器具充斥市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安全隐患。为保障使用安全,省建设厅将强化对城市燃气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力度,对质量和安全性能好、信誉度高的产品和生产厂家实行推荐使用制度,由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颁发《推荐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以规范城市燃气设备和产品市场,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燃气设备和产品进入我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积极配合,对现使用的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产品和厂家,积极向省建设厅推荐,争取列入首批推荐产品。 
  四、加强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提高技术操作水平 
  城市燃气行业职工素质是确保燃气安全生产,提高燃气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水平、产品质量的关键。实行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上岗制度,是提高广大燃气行业职工素质的有效途径。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城[2000]139号《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城市燃气行业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确保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切实提高城市燃气行业职工的技能操作水平,省建设厅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技能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发证的原则,分工种进行培训,合格的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证上岗。没有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燃气行业相关工作。 
  五、推行城市燃气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安全检查是预防燃气事故的重要手段,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保证城市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省建设厅决定将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城市燃气安全日常检查。通过安全日常检查,强化各级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防范预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证城市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城市生产和生活提供安全供气服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检查、省抽查的方式。企业自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具体由各企业自定。市地检查每年两次,分别在4月份、9月份,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迎接“五·一”节、“十·一”节。省城市燃气安全检查中心在每年12月份组织全省燃气安全检查,确保燃气安全运营,迎接元旦和春节。 
  为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省建设厅将成立河北省燃气安全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市和企业负责燃气安全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协助主管部门制定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参加全省燃气安全检查、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具体人员将在各市推荐基础上,报省建设厅批准并予以公布。 
  各市要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文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省建设厅将另行下文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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