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3]61号
湖北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托普信息技术课程实习基地收费标准的请示》(鄂托普字[2003]第5号)收悉。由于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文印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原省教委、省财政厅鄂价费字[1995]16号文印发的《湖北省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已明确中、小学除了向学生收取杂费和其他规定费用外,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提出的按每学期50元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课程服务费的意见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不一致。企业行为不能与学校挂钩,此费不能作为学校收费项目或代收费用。
二、学校不能强行组织学生参加企业的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学生有权拒绝,并追究强行组织者的行政责任。
三、学生自愿参加你公司计算机操作,应属个人行为。你公司直接向参加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含学生)收取费用,应属商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