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民政局《关于迁移农村林区内散坟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迁移农村林区内散坟工作实施意见
近几年,我市加强了植树造林和对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市以沿海防护林为主体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由于农村林区内散坟的大量存在,一些群众进入林中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爆竹等活动屡禁不止,多次引发火灾,对我市森林资源的安全已构成了严重威胁。为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森林资源的安全,现就全市迁移林中散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简称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禁止在林区内建新坟和林区内散坟必须全部迁出的原则,首先抓紧组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清理沿海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重点林区内的散坟,在此基础上,分期分批,逐年抓好其他林区内散坟的清理工作。今后所有林地都不准建新坟。
工作目标是: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年要迁除8处以上坟地;其他涉农区、市、县和先导区每年要迁除5处以上坟地。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将市下达的迁坟目标分解下达给各乡镇、村。
二、迁坟方法和管理方式
(一)自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每年年初由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限期清理林中散坟责任状》;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都要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各村签订责任状。
(二)现有的林中散坟,提倡迁移到有合法手续的经营性墓园和公益性墓园。
(三)对没有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可以按下列规定建立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散坟集中管理区:
1、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统一规划,利用农村的残次林地、疏林地、弃耕地、坡耕地等建立。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建立一处,村民数量较少的地方,临近的几个村共建一处。
散坟集中管理区为本地村民无偿服务,禁止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2、散坟集中管理区中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要保护好现有树木和植被,提倡骨灰深埋,以树代碑。
每个散坟集中管理区设立一处祭祀区。严禁在祭祀区以外的地方烧纸、烧香、燃放爆竹。
3、利用林地建设的散坟集中管理区,其林地权属、性质不变,林种划分为生态公益林中的纪念林。
(四)建立散坟集中管理区的村,申请时必须承诺全部将散坟迁出林区的期限,并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清理林中散坟协议书》,报市林业部门备案。按协议书期限完成或提前完成迁坟任务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予以适当经济补偿。
三、组织领导和要求
(一)迁移林中散坟,关系到农村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应建立迁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迁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级财政、民政、规划国土、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期完成林中散坟迁移任务。
(二)实行散坟清理结果的奖惩制度。对按期和超额完成散坟清理任务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以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协议规定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批准建设散坟集中管理区但本村林中散坟没按期限迁完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按协议规定追究责任;对利用散坟集中管理区开展对外经营殡葬业务的单位,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搞好调查摸底、制定规划的基础上,发布限期迁移林中散坟的通告。各级林业、民政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力量,帮助基层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出现群众的来信来访;各新闻媒体要给予大力支持,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好迁移林中散坟工作的重大意义,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拥护。
市林业局
市民政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