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各区(县)分局、各药品经营单位: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征求相关企业和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意见的基础上,本局将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4月15日起实施)修订为《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经第175号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