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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10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四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并可要求咨询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评估报告(意见)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意见)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八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九条 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咨询质量进行评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