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1]3号
省教育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保证高中会考考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意适当调整我省高中阶段会考报名考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高中阶段文化科目会考的考生每人每科报名考务费由5元提高到8元。其中3.9元交省,4.1元留市和县。高中会考实践科目的报名考务费仍执行每人每科5元的标准。
二、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收入专项用于高中会考的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缴省部分,由省教育厅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及核定的计划,专项用于全省高中会考的征题、命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制、阅卷、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等开支;留市和县部分,用于考生报名、租用场地、试卷运输、试卷保管、监考与管理等项开支。
三、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年限为三年。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