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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小学住宿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979号
昆明市计委、财政局: 
  你们《关于小学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收费,纠正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先后下发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等文件,制定了以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整顿、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的政策、措施,明确了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方法、收费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即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符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此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需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及对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电201号)也明确规定:我省试行“一费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外,不准再收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省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初中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必备教科书外,学校不准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不允许在上述文件规定之外,再审批设立其他收费。因此,不同意收取小学生寄宿制住宿费。 
  此复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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