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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3 生效日期: 2002-09-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3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旅游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对2000年发布的《区县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办法》的有关内容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设立或调整的需报市物价局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园中园门票、联票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修订为两款即:“区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设立园中园收费及景区收费。”“游览参观点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游乐等活动,原则上不得调整景点门票价格,确需调整的需报区县政府批准。各游览参观点在大门处出售联票等票种需与景点普通门票同时摆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搭售。” 
  二、《监管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修订为“区县物价部门审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1.2米以下儿童免票、持老年证的老人实行半价、大中小学生凭有效证明半价优惠(不含成人教育)、离休人员凭离休证免票、持有社会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凭证半价优惠’等优惠措施,并可在此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 
 
  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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