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2]394号
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价[2002]28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委托那个经济事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由委托方自己选择决定。
二、受委托编制工程预结算是发生在工程建设前期的,而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是发生在工程建成之后的,因此如果委托方委托同一个经济事务服务单位对这两项进行咨询服务,这两项收费行为是可以发生在同一收费对象上的。
广东省物价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