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健全完善价格工作体系,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价格监测,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供求等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同时,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的价格信息服务。
二、价格监测的对象与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市物价局根据价格监测需要,指定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85家单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采集、整理并向物价部门上报有关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资料。
价格监测既包括对定点监测项目的常规监测,也包括对非定点价格监测项目的随机调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要求,定点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副产品零售价格、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成交价格、药品销售价格、房地产价格、国际市场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48类1000余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在实施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的基础上,还要开展专题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趋势和市场动态进行分析预测。
三、价格监测的组织实施
(一)全市价格监测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协作、狠抓落实的原则进行。市物价局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助各县(市)区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组织市直定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调查工作,做好监测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价格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并进行质量抽查。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地定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调查工作,负责监测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按时收集、审核、上报价格监测资料。
(二)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责成监测对象提供有关的价格资料;监测对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报时间、方式和内容报送价格监测资料。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3—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定点监测单位和价格监测人员都要经物价部门考核,并由物价部门颁发有关证书。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四)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在收集价格资料时,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稳定和充实价格监测队伍,不断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价格监测人员的工作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党和政府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作为价格监测调查的重点内容,除做好经常性调查工作外,每年都要制定重大、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计划,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市场配置资源占主导地位、市场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对政府有效调节经济,监管市场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价格监测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各级政府—4—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财政要做好价格监测所需经费的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价格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