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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计画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5-01-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特字第093005111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3005111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20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实施

壹、依据: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中程计画。

贰、目的:

为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开发潜在雇主,增进雇主对身心障碍者工作能力之认识,特订定本试办计画。

叁、主办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

肆、承办单位:

公立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服中心)。

伍、申请对象:

合法设立之民营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一、有长期雇用身心障碍者意愿之雇主。

二、提供之工作机会以不定期契约为主。

三、过去申领政府相关津贴或奖励金无不实或伪造等情形且提供之劳动条件良好者。

四、非义务进用机关(构)(员工总人数未达一百人)之雇主为优先。

陆、进用对象:

年满十五岁,有工作能力及就业意愿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之身心障碍者,并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为优先:

一、非自愿性离职者。

二、初次寻职者。

三、长期待业者。

柒、实施方式:

一、雇主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资格者,由就服中心推介符合资格之身心障碍者,并由就服中心分派辖区内社区化就业服务之项目单位办理后续就业支持、追踪辅导等相关服务。

二、雇主应于就服中心推介后二周内雇用所推介之人员,提供身心障碍者为期三个月的雇用机会,并在期满后决定是否继续雇用该名身心障碍者。

三、雇主应于同一部门安排具有经验之员工一名担任「辅导员」,辅导身心障碍者工作技巧、协助适应工作环境与建立人际关系。

四、就服中心在身心障碍者受雇初期,应与雇主及身心障碍者保持联系,确保身心障碍者顺利适应工作,并应积极主动提供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所需相关服务,如就业、职业训练、职务再设计(含就业辅具)、法令等相关咨询及协助补助款之申请等服务。

五、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计画作业流程图,详如附表一。

捌、经费补助方式及条件:

一、雇用初期薪资补助:期间为三个月,每雇用一名身心障碍者每月补助第一类个案实领薪资二分之一,补助第二类个案实领薪资三分之二,最高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二、继续雇用薪资补助:雇用满三个月后继续雇用期间连续达六个月以上,每人每月补助新台币五千元,最长以六个月为限。

三、辅导费补助:辅导员协助身心障碍者完成初期三个月的雇用,并使其获得雇主继续雇用达三个月以上者,补助新台币六千元(每月补助新台币一千元)。

四、雇用初期三个月期间之身心障碍者每月(时)薪资不得低于法定基本工资,每周工作时数应达二十小时以上。

备注:第一类个案障别:

(1)轻、中度之听觉机能障碍、平衡机能障碍、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肢体障碍、颜面损伤、多重障碍(听语障合并)。

(2)轻度之视觉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顽性癫痫症者。

第二类个案障别:

(1)智能障碍、自闭症及精神障碍者、失智症、罕见疾病、染色体异常、先天代谢异常、其它先天缺陷、多重障碍(不含听、语障合并)、其它障碍。

(2)中、重、极重度之视觉障碍、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3)重度之听觉机能障碍、平衡机能障碍、声音机能或语言机能障碍、肢体障碍、颜面损伤、多重障碍(含听、语障合并)。

玖、申请应备文件:

雇主应备妥下列资料,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请案:

一、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初期补助试办计画申请表,如附表二。

二、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相关许可文件影本。

拾、雇主之资格与职责:

一、雇主之资格:

(一)符合申请对象之资格规定者。

(二)雇主雇用同一劳工,一年内未领取政府机关其它相同性质之就业促进相关补助或津贴者。

(三)前项所称政府机关其它相同性质之就业促进相关补助或津贴之项目,系指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之雇用奖助津贴、雇主雇用失业劳工奖助办法、振兴传统产业雇用奖助津贴计画、九二一震灾重建雇用灾民奖励办法、多元就业开发方案、中小企业人力协助办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私立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超额奖励金。

(四)未违反劳工相关法令。

(五)雇主如为义务进用机关(构),应为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足额进用者。

二、雇主之职责:

(一)为身心障碍者申报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

(二)视身心障碍员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碍者职务再设计。

拾壹、经费申请应备文件及方式:

一、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连续三个月期满后或继续雇用达六个月以上,检具下列文件向就服中心提出申请补助经费,经审核属实者,依规定发给补助款:

(一)雇用名册(如附表三)。

(二)经费申请表及给付收据(如附表四)及薪资印领清册(如薪资清册、薪资发放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出勤证明。

(四)劳工保险、就业保险投保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辅导费申请表及给付收据(如附表五)。

二、雇用初期薪资补助拨付:雇主雇用身心障碍者连续三个月期满后,检具前项之(一)至(四)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三、继续雇用薪资补助拨付:雇主自雇用三个月期满后继续雇用该名身心障碍者达六个月后,检具第一项之(一)至(四)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四、辅导费补助:雇主辅导身心障碍者完成初期三个月的雇用,并获继续雇用达三个月后,检具第一项之(五)相关文件于三十日内向就服中心申请。

五、雇用初期之起算以申报劳工保险投保日为准。

六、补助款之申请,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之事由,致未能依限提出申请者,应于期限届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申请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为三十日,并以一次为限。

七、就服中心应依规定将补助款纳入所得。

拾贰、雇主申请参加本试办计画仅限一次,至多申请雇用三名身心障碍者。

拾参、经费核发审核之重点详如附表六。

拾肆、如经查获雇主有申领不实情事,就服中心得撤销或废止其补助,雇主除不得再申请本计画之补助外,并应缴回已领取之补助款。

拾伍、本局或就服中心为查核本计画执行情形,必要时得查对相关资料,雇主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雇主有规避、妨碍或拒绝查核之情事,应缴回已领取之补助款项,如经书面通知限期缴回,届期未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拾陆、预期效益:

一、预计协助二百一十名身心障碍者就业。

二、雇主方面:

(一)开发潜在雇主,消弭雇主对身心障碍者之刻板印象。

(二)建立自然支持系统,增进业界对身心障碍者之认识与接受度,提升其就业率,达到促进身心障碍者就业之宗旨。

三、身心障碍者方面:

(一)让身心障碍者踏出就业之第一步,使其取得工作经验及与社会互动之机会。

(二)提升身心障碍者职业技能,增加其自信心,发挥工作潜能,增强下次就业之竞争力及成功率。

拾柒、经费来源:

本计画所需经费由就业安定基金相关预算项下支应。

拾捌、实施期间:

自核定日起至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拾玖、本年度预计补助二百一十个身心障碍者就业,各就服中心分配三十个名额,额满后不再受理申请。

贰拾、本计画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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