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3]14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房县等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十价重[2002]22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3号)要求,现将房县等三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县、竹山、竹溪县居民生活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电价执行县内城乡同价,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单位:元/千瓦时)。
二、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网改造还贷基金(原电建基金及新增的每千瓦时0.43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农村过渡时期电价的地区一律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以上内容从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房县、竹山、竹溪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