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商)字[2003]294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华北销售北京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汽油的批发中准价格和零售中准价格从7月1日起按国家发改委公布实施的新的品质比率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一)。本市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可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定具体批发和零售价格。
二、我市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级石油公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1、北京市汽、柴油批发、零售中准价格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