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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4-05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329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式样仍为全国统一基本格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表的格式和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二、为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以契税为把手、多渠道采集营业税等相关税种的税源信息,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转让方信息栏目。 
  三、为便于税源管理,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承受方和转让方的识别号栏目。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其识别号为税务登记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其识别号为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四、部分地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采用丘号、幢号、房号相结合的方式唯一地确定房地产的位置。同级征收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时,应采集丘号、幢号、房号等房地产信息,纳税申报表中应相应增加丘号、幢号、房号等信息栏目。 
  附件:契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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