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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六条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采用砍、割、刺、烧等方法、手段,损害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树干、树冠、树根,使其不能正常生长(或产胶),以至报废的,都属于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
第三条 对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的损害,按其损害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和报废三级。分级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第四条 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标准见本规定所附《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第五条 损害赔偿事宜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的赔偿标准协商解决。如双方对损害程度有争议,可按橡胶树或其防护林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市、县天然橡胶行政主管部门或国营农场申请损害鉴定,鉴定费(含鉴定人员的旅差费,下同)由申请方预付。如鉴定结论与争议的一方意见一致,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如鉴定结论与双方当事人意见部分不一致,鉴定费由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天然橡胶产品质量,由收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鉴定,或由收购单位委托具有橡胶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收购单位承担。
交、购双方如对检验鉴定结论有争议,可将橡胶产品送交农业部热带作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驻海口市)进行复检鉴定。该所的复检鉴定为最终检验鉴定。复检鉴定结论与原检验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检鉴定费由交售方承担;反之,由收购方承担。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省农垦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分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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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等级 │ │ │ │
│ 损害程度 │ 一般损害 │ 严重损害 │ 报废 │
│ 类 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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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划的割线、割面受破坏; │树皮损害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 │ │
│ │树干│树皮损害面积20平方厘米以内或│上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 │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已开│ │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 │米以上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割│造成橡胶树丧失产胶能力或经│
│割的│ │内的。 │胶生产的损害。 │营价值的。 │
│橡胶├──┼──────────────┼──────────────┼─────────────┤
│树 │树冠│树冠损害1/3以下。 │树冠损害1/3以上 │ │
│ ├──┼──────────────┼──────────────┼─────────────┤
│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全部侧根断离; 主根断离。 │
├──┼──┼──────────────┼──────────────┼─────────────┤
│未开│树干│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 │树皮损害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树干折断;树皮或木质部损害│
│割的│ │内;或木质部损害在5平方厘米 │或木质部损害面积在5平方厘米 │造成橡胶树丧失经营价值或不│
│橡胶│树冠│以内;树冠损害1/3以下; │发上树冠损害1/3以上。 │能继续生长全部侧根断离;主│
│树 │树根│小部分侧根损害。 │大部分侧根损害,主根局部损害│根断离。 │
├──┴──┼──────────────┼──────────────┼─────────────┤
│ 苗圃地 │叶蓬、侧根损害。 │茎干局部损害;主根局部损害 │茎干折断;主根断离;其他导│
│橡胶苗木 │ │ │臻死亡或丧失经营价值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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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橡胶园 │树冠损害1/3以下;侧根 │树冠损害1/3以上;主根局部损 │树干折断;主根断离。 │
│ 防护林 │损害。 │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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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损害分级均以单株为单位。
2.损害分级、贯彻重损害吸收轻损害的原则,即同一株树中,按最重的一级作出
鉴定结论。
二、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赔偿标准表
单位: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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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等级赔偿 | | | | |
| | |一般损害 |严重损害 |报 废|
| 标准类别 | |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上 | 15 | 50 |100|
|已开割的橡胶树| | | | |
| |割龄十二年以下 | 25 | 80 |200|
|-------|-----------|-----|-----|---|
| |胸高围径10cm以下 | 2 | 5 | 20|
|未开割的橡胶树|胸高围径10一30cm| 3 | 15 | 60|
| |胸高围径30cm以上 | 4 | 30 |100|
|-------|-----------|-----|-----|---|
| |实生苗 | 0.2| 0.8| 1|
|苗圃地橡胶苗木|芽接苗 | 0.3| 2 | 3|
| |增殖苗 | 1 | 4 | 10|
|-------|-----------|-----|-----|---|
| |胸高围径20cm以下 | 0.5| 2 | 10|
|橡胶园防护林 |胸高围径20一40cm| 1 | 3 | 30|
| |胸高围径40cm以上 | 2 | 1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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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胸高围径指离地面1.3米处树干的围径。
2.无胸高围径的,以残桩地面处树干围径的百分之九十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