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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J244-2005)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6-06-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5]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等单位修订完成的《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44-2005,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第3.3.1条、第4.2.1条、第4.3.1条、第4.4.2条、第4.4.4条、第4.5.1条、第4.5.2条、第4.5.3条、第5.3.2条、第5.18.7条、第5.20.1条、第5.20.2条、第6.1.8条、第7.1.2条、第7.2.2条、第7.3.3条、第7.4.3条、第7.5.3条、第7.5.4条、第7.8.3条、第7.10.1条、第7.10.4条、第7.11.1条、第7.11.2条、第8.1.2条、第8.2.2条、第9.5.1条和第10.1.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和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中《港口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4-95)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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