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地税函[2008]16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精神,经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沟通、确认,对该公司所使用的定额发票式样进行了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6月20日起,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可使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适用于该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收取小额且金额固定保险费时使用。
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所使用的《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30XX。
五、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票样(略)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