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发布以来,在自治区社会和经济生活,以及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区使用的计量器具种类、数量逐渐增多,各级计量检定技术检定项目也在不断增加,为加强对计量器具,尤其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现发布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制定本目录。
二、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实行强制检定:
1、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4、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5、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6、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7、煤气表:煤气表;
8、糖量计:旋光糖量计;
三、本目录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