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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2 生效日期: 1997-01-0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第一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发布以来,在自治区社会和经济生活,以及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区使用的计量器具种类、数量逐渐增多,各级计量检定技术检定项目也在不断增加,为加强对计量器具,尤其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现发布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制定本目录。 
  二、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实行强制检定: 
  1、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4、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5、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6、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7、煤气表:煤气表; 
  8、糖量计:旋光糖量计; 
  三、本目录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四、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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