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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 1997-06-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犬及其产品的屠宰、检疫、加工、运输、仓贮、销售的管理,确保市民用肉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城区经营的犬及其产品,必须是经当地县级政府确定,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屠宰场(具体名单附后)屠宰加工的。 
  屠宰时要进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经检疫(验)合格后方可出场。 
  二、从事加工、运输、仓贮、销售的单位和业户经营犬肉,必须出具检疫(验)证明,检疫(验)证明背面应当盖有屠宰场印章,犬胴体上盖有检疫合格验讫印章。 
  三、运输犬肉必须使用密闭、清洁的容器盛装,容器要经常消毒。 
  四、餐饮、加工等用肉单位和业户必须建立进肉登记账,并贴附检疫(验)证明或信誉卡,做到账、证(卡)、物相符;禁止加工、经营注水肉、病害肉,严禁活犬现杀。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准许在市城区销售犬及其产品的屠宰场(厂)名单: 
 
  1、长春市南关区长乐综合屠宰场 
  厂 址:长乐公路4公里处 
  联系人:王福生 
  电 话:5399604 
  2、长春市宽城区吉龙肉联厂 
  厂 址:长农公路零公里处 
  联系人:曲海龙 
  电 话:2923965 
  3、长春市绿园区合心综合屠宰场 
  厂 址:长白公路9公里处 
  联系人:孙凤山 
  电 话:7989835 
  4、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屠宰加工厂 
  厂 址:吉长公路1公里处 
  联系人:逯 辉 
  电 话:4839085 
  5、农安县合隆镇屠宰场 
  厂 址:农安县合隆镇畜禽交易市场院内 
  联系人:李国清 
  电 话:3432499 
  6、农安县烧锅镇屠宰场 
  厂 址:农安县烧锅镇畜牧站 
  联系人:李 谦 
  电 话:3492026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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