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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20 生效日期: 1995-06-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请示”(京红〔1995〕第15号)收悉。根据京财综(1995)996号《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精神,经研究,同意由你会组建的北京市青少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理赔过程中的争议时,收取仲裁费600元,仲裁费由败方负担。 
  此收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你会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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