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妇厅字〔2005〕18号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举办会议、活动的质量,根据全国妇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制定了《全国妇联关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补充规定》、《在全国妇联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经费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现将两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7月14日
全国妇联关于举办会议、活动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精简会议、活动,明确职责与分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举办会议、活动的质量,现对全国妇联举办会议、活动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立健全会议、活动审批制度
1、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需报书记处主要领导审批。
2、区市妇联主席参加会议,一年只能安排两次,即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和全国妇联执委会议。
二、建立健全会议、活动备案制度
1、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会议、活动,经批准同意后,主办部门在会议、活动前将会议、活动方案报全国妇联值班室备案。凡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同时将方案报全国妇联办公厅人保处。
2、凡拟邀请各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或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必须报办公厅备案,并经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邀请各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或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活动,每年只能安排一次。
3、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开展的调研活动,须报办公厅备案,并经办公厅统一协调后方可实施。
三、举办会议、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等全会重要会议、活动,由办公厅统筹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确定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办公厅负责承担会务及相关协调工作。
2、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全国专业性会议、活动,其文件材料及具体会务组织工作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视需要办公厅予以协助。
3、由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一般性会议、活动,各项筹备工作由所在部门负责。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部门之间应提前协商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送书记处领导。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和落实主要会务组织工作,视会议、活动具体内容明确参与举办部门职责分工。
5、遇临时性会议、活动,按业务归口原则确定主办部门或牵头部门。
四、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凡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或全国妇联书记处全体书记出席的,通过办公厅邀请和落实。其他参会人员由主办部门负责邀请和落实。?
凡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经批准同意后,于会议、活动前15个工作日按发文程序通过办公厅向中央有关部门行文。
在全国妇联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
经费结算问题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全国妇联在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好园宾馆等有关直属单位各项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机关各部门在有关直属单位举办公务活动经费结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全国妇联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议、执委会议、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等会议、活动,由办公厅负责与有关直属单位的经费结算。
2、由机关其它部门主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与有关直属单位的经费结算。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由牵头部门负责制定会议、活动方案,提出经费落实单位,经协商同意后,由经费落实单位与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经费结算。
4、遇临时性会议、活动,按业务归口原则确定经费结算部门。
二、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经费结算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全国妇联有关财务制度,合理制定、严格审核各项开支。
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中国儿童中心、好园宾馆等有关直属单位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把为全国妇联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准则,在会场、住房、餐饮上给予优惠。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定,建立妇联公务活动接待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手续,及时登记承办单位、活动名称、参加人数、活动执行时间,由部门经办人和承办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字。结算时,承办单位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持经费结算双方签字的原始票据,由经费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机关各部门与有关直属单位要建立月结算制度,当月费用于下月结算完毕。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在保证公务活动效果的前提下,勤俭办会、办活动。各部门在拟制会议、活动方案时,应将经费预算同时列入,视经费数额报经书记处或分管书记批准后方可实施。要尽量减少参加会议、活动的工作人员,控制住房、餐饮人数,进一步压缩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