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9]243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技术监督局《关于我省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省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遵循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和国务院国发[1999]8号文件精神,通过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以铁腕抓质量,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维护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经济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基本原则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做到人员精、体制顺、领导强、效率高,加强职能,强化监督,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改革方案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设置与管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统一名称、统一性质、独立建制。
(1)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名称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2)市(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名称为××市(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设置稽查队,名称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
(3)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名称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是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4)市辖县级区可设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含开发区)。名称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省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省编委办审核、报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技术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目前已经多重设置的,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归并合一。省与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杭州市政府协商落实。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一个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技术机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一个带有地域特色的综合性技术机构。市所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不再设置技术机构。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予以保留。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编委办审核、报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经省编委办审批后实施。
(二)编制管理。
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编委办校定和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有关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编委办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订年度增人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两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编委办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有关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编委办审核、报批后,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下达。
2.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有关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编制数上划,其中:行政局按核定的行政编制数上划;实际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队,按实有人数上划,今后视情况逐步予以核定行政编制。
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新增职能,给予相应的编制保证。
3.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局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稽查队,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确定。
4.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冻结进人。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在1999年2月9日前因班子调整,按任免程序在规定职数内调入的班子成员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报经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方能调入。
(三)干部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下同),征求当地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杭州、宁波市管理两市局领导班子。两市所属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四)财务经费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经费按省编委核定的行政编制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编制数相应上划到省财政,统一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划转基数的计算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及财政状况,按照高于人均行政经费支出水平确定,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省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事业经费,委托当地财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门要根据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业务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予以保证。要逐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妥善安排医疗改革和住房改革后的补贴经费。对省统一组织的专项性工作及项目等,省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保证。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纳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监管。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所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财务经费和固定资产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管理。
三、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改革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实施。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正确处理条块关系,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影响,资产不流失,保证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199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