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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1 生效日期: 1999-06-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9]222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 (国发办10号ぉ、(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 [1998]008ぉ的精神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 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现就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下列下岗方面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1.职工因下岗问题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2.下岗职工因履行再就业中心协议书发生的劳动争议; 
  3.下岗职工因生活保障费和原单位发生争议; 
  二、下岗的其他争议方面 
  1.下岗职工因履行原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 
  2.下岗职工既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又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争议,应以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分类受理; 
  3.下岗职工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后发生争议,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同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方面因和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和企业因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应按不同案由予以受理。 
  三、企业改制方面 
  1.改制企业对不愿人股或拿不出资金而人不了股的职工,因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应按工资争议受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2.改制企业与原企业不在岗人员因劳动权利、保险福利等发生争议;改制企业与职工因原劳动合同变更、终止或重新签订等问题发生争议;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应予接收的职工拒不接收或是接收后又予以裁员发生争议等,应分别按不同案由予以受理; 
  四、下列劳动保障争议应予以受理 
  1.因追索离退休费发生争议; 
  2.因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而发生争议; 
  3.因工作调整和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和转移"两项基金"而发生争议; 
  4.因内退及生活费引起的劳动争议。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集体争议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集体争议特别是有影响的集体争议,要特别审理,要按照就地、就近、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拖欠工资而法人携款潜逃、关门走人的集体争议,应主动和工商、公安、法院联系。 
  2.努力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要对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业和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要分析情况,完善工作予案。如发生突发事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与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力争把突发事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地方。可以纳入劳动争议渠道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代表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明显违反劳动法法规的案件,要尽快提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劳动厅报告。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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