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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31 生效日期: 1987-07-3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1987]6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为了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的《通告》,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和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大力宣传国务院的《通告》,并与宣传贯彻《刑法》、《文物保护法》、《山西省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告》结合起来进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二、各级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已发案件的侦破处理,重大案件要公开审判。因文物单位负责人严重官僚主义造成文物损失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对非法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走乡串户的文物商贩坚决依法取缔。任何单位不得向个人发证,委托其收购文物。

  四、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文物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查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物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文物安全保卫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文物库房、陈列室简陋的,要尽快进行维修加固。确无文物保管条件的,其三级品以上的文物,由省、地(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有保管条件的文博单位代行保管。陈列室无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的,不得陈列文物。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对文物保护单位或没有列为保护单位的大量现存的古墓葬、古遣址、古窑寺等文物,都要建立业余保护组织,聘请当地热心文物保护工作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并颁发证书,明确责任,对保护文物做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对现有的文物干部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对不适合在文物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尽快调整,库管人员不准使用临时工或临时借调人员。要加强文物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遵守《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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