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106号
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甘肃、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请求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兵财[2004]63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经研究,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4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企业名单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师新疆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师新疆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新疆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师新疆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师新疆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新疆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七师新疆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师新疆
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九师新疆
1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师新疆
1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新疆
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新疆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新疆
1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四师新疆
1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集团新疆
1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新疆
1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新疆
1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含分支机构)新疆
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经营公司新疆
20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新疆
2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新疆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三、四级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招待所北京市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津军垦宾馆天津市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津军垦综合中心天津市
4新疆兵团天津宝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西域综合部上海市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经营部上海市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海振新企业发展公司上海市
8新疆兵团上海天业科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
9上海联企打包服务中心上海市
10新疆兵团西安物资供销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11新疆兵团农一师驻上海联络处上海市
12新疆梧桐化工厂四川都江堰分厂四川省
13新疆兵团第六师供销合作总公司天津经营部天津市
14新疆石河子市八一棉纺织厂驻广州经营部广东省广州市
15新疆石河子市八一棉纺织厂驻上海经营部上海市
16新疆石河子市八一棉纺织厂驻长沙经营部湖南省长沙市
17新疆石河子市八一棉纺织厂驻成都经营部四川省成都市
18新疆兵团棉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
19新疆兵团棉麻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市
20新疆兵团棉麻公司郑州经销站河南省郑州市
21新疆石河于市农八师采购供应站(上海)上海市
22北京准噶尔伙食娱乐中心(新疆兵团八师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
23新疆石河子驻深圳办事处深圳市
24新疆兵团无锡市石河子贸易大厦江苏省无锡市
(新疆兵团八师驻无锡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