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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市区建设重点工程征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5 生效日期: 2001-12-0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1]17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建设重点工程征地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地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需要征地拆迁,被征地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执行本《意见》及《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土地征用按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必须首先集中用于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农民养老金和农村住宅房的安置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住户利益。区、镇政府应严格执行补偿费的使用规定,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环境工程征地费不超过3万元/亩,经济适用住房和作为征地拆迁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征地费8万元/亩至10万元/亩。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后需要占用农用地复建及统一建设安置用房的,应当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对原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不支付补偿费用,其地上合法建筑按《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补偿安置。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移地复建用地,征地标准为3万元/亩至5万元/亩,住宅安置用房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房征地标准实施征用,与原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相同面积的征地补偿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腾让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归政府所有。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补贴给区及区以下单位。补偿费用中含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劳力安置补助、养老金等。有关市级征土规费原则上予以减免。
  城市道路建设利用原集体土地上的道路进行改扩建的,对原有集体道路占用土地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道路征地标准的三分之一。

  五、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统一收缴后,向被征地所在区支付。

  六、被征地所在的区、镇、村,应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七、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地块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被征土地权属调查、确定地类、测量用地面积,对被征地单位土地、人口和地上、地下附属物及工程设施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测算征地费用,编制征地方案,并向建设单位预收征地费用;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征地报批材料并按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八、道路两侧、河道两侧等成片绿化工程用地作为农业内部种养业结构调整,采用租地办法处理。租地补贴标准根据土地不同类别确定,粮田租地费用为300元/年·亩至500元/年·亩,经济作物用地租地费用为800元/年·亩至1000元/年·亩。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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