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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护广播电视和有线广播设施安全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11-10 生效日期: 1983-11-1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保护有线广播线路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广播线路的使用权属于广播部门,未经广播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拆除和迁移。凡因新建或改建工厂、住宅,修建道路、桥梁,兴修农田水利等,必须改动广播线路的,应事先向广播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广播部门同意,并按照有线广播技术标准,进行改建或迁移。改建或迁移所需的人力、物资、费用等,均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二、不准擅自在广播线路上挂接一切收听工具,包括喇叭、耳机或收音机天线等。在大中型发射台周围的单位或居民,不准利用高频辐射能量照明。

  三、不准攀登广播杆;不准在广播杆、线上拴牲畜,搭瓜棚,堆柴草,挂宣传广告牌,晾晒衣物;不准摇动拉线,损坏瓷瓶。在广播线路两侧各二米以内,线路维护人员按规定修剪有碍广播线路的树枝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

  四、不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天线附近,任意升高建筑或架设其他设施;不准在广播电视的天线、地网、地下电缆、电杆、高桩、拉线附近,挖坑取土,开渠打井,盖房建楼,建造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氨水池、沼气设施和烧窑。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台中波发射台半径一公里的电台保护区内营造建筑物时,有关建筑高度必须事先征得广播部门同意,并应按照本市建筑管理规定办理请照手续。

  五、新建高层建筑应按市建设委员会规定安装共用天线系统,对由于建造高层建筑而造成的电视和调频广播的阴影区,也应由高层建筑建造单位安装共用天线系统,以利附近居民收看收听,所需费用由建造单位负担。

  六、对破坏、盗窃广播线路和设备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以及保护广播电视和有线广播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广播部门应予追究,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拆除或没收其收听、照明工具,赔偿损失,罚款,拘留等处罚。对破坏和盗窃广播杆、线及有关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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