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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关于迎接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2 生效日期: 2003-05-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外经贸厅《关于迎接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2年1月欧盟委员会禁止进口我动物源性产品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对内加强整改,目前进展顺利,大部分产品已恢复对欧出口。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关于请做好接待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准备工作的函》(国质检食联函[2003]253号)通知,欧盟将于2003年5月19日至31日来华考察包括我省在内的10个省(直辖市)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工作,重新评估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此次考察是欧盟拟解除禁令前的一次重要考察,能否顺利通过,不仅事关我省蜂蜜、蛋粉等动物源性食品能否恢复对欧盟的出口,而且事关全国动物源性产品能否尽早全面恢复对欧出口的大局。因此,充分做好欧盟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责任十分重大。 
  鉴于我省首次接受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的考察评估,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欧盟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对于团组织工作不力和准备工作不充分而对全省在欧盟残留监控考察中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五月二日 
 
 
关于迎接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关于清做好接待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准备工作的函》(国质检食联函[2003]253号)精神,做好欧盟残留监控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省政府部署,就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质检食联函[2003]253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成立陕西省迎接欧盟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玉生局长担任,副组长由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王彦魁副局长、省农业厅许胜利副厅长、省外经贸厅傅荣涛副厅长担任成员以上三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我省迎接欧盟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各项准备工作。我省此次接受欧盟残留监控考察的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为蜂蜜、蛋粉两类。需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的单位包括:省与重点产地所在市、县、区的兽药、饲料管理部门,兽药、饲料销售与监测单位,蜂蜜和蛋粉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主要原料供应养蜂场、养鸡场及饲料厂。生产加工企业主要是:宝鸡市金台区都宝蜂蜜加工厂、陕西当代蜂产品厂、杨凌鑫世达蜂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蜂蜜加工厂、陕西天斗蛋业有限公司,生产出口蜂蜜所需原蜜的产地分布于全省十个设区市和杨凌农业示范区,生产出口蛋粉所需鸡蛋产地分布于渭南市。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要求,配合落实备检单位,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需做好的准备工作 
  (一)省农业厅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的残留监测实验室,要根据《残留分析质量控制指南》96/23/EC、2002/657/EC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照批准检测实验室的职能,分解落实监控计划所分配的各项任务。重点针对欧方2001年考察和2002年底三部局联合大检查发现的问题加以整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校验,标准物质、试剂、样品的标识和控制,各种记录和报告的档案的规范完整。 
  (二)4个迎接检查准备的出口蜜蜂生产加工企业和1个出口蛋粉生产加工企业,应重点针对兽药和饲料的使用和管理,残留监控计划的抽样和结果反馈等内容,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记录档案,尤其是出口加工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衔接见证材料的准备,保持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连续性。对由动物源性产品生产的药物、明令禁止的药物、成分不明的药物和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规定做好用药记录或提供未使用的见证材料,以备查。出口蜂蜜与蛋粉的生产加工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检测所有常规指标,以及检测氯霉素、链霉素、四环素族残留等部分食品安全项目的检测能力,把原料与成品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落到实处。要求目前至少配备酶标仪,以后逐步配置其他仪器设备。 
  2、原料和成品检验记录真实、完整、可靠、齐全,保存完好。有关蜂蜜与蛋粉加工的标准、检验方法齐全。所有计量设备应按计量设备管理要求,按年限进行计量,加贴计量标识,保管好计量证明。 
  3、建立本企业的残留物质检测监控体系,除对原料蜜、原料蛋检测常规项目外,必须检测氯霉素、链霉素等抗生物质残留,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收购。企业应对备案蜂农、养鸡场供应的原料蜜、原料蛋进行逐批检验,符合要求的原料方准加工。 
  4、经检测合格的原料蜜与鸡蛋必须进行标识(供货人、数量、批号、产地、蜜种、验收日期等),与有关检测记录相对应,保证原料的可追溯性。并严格按进口国要求进行生产,做好投配料记录。企业的各种档案记录必须具有连续性,要求每批出口蜂蜜和蛋粉的所有记录从出口申报一直能追溯到自己的蜜源和蛋源基地或养蜂、养鸡联合体及蜂农、鸡农,并便于随时查找。 
  5、对于在收购过程中,通过检测发现蜜源、蛋源基地或养蜂、养鸡联合体所提供原料的残留超过限量要求,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检测,若发现存在乱用药和使用违禁药的现象,则停止收购其生产的原料。 
  (三)备检的饲料加工厂要参照欧盟的饲料和食品管理法规和我国有关饲料管理法规,重点针对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可追溯性等着手准备。 
  (四)备检出口养蜂场、养鸡场应有了解国内外兽药使用法规的技术人员及养殖人员,完善蜂、鸡饲养与用药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明令禁止和药物成分不明的药物;允许用药要按规定做好用药记录备查。允许用药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使用药物,尤其要严格遵守相关休药期的规定。 
  (五)各有关部门、企业在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应写出各自向欧盟考察团的汇报材料,并连同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于5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029-5365723)。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我省向欧盟考察团汇报的整体报告。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组织培训。近期将由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与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抓紧举办一期培训班,组织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兽药、饲料主管部门及兽药、饲料销售单位有关人员,出口蜂蜜和蛋粉生产加工企业主管人员和原蜜、鸡蛋、饲料供应者,集中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欧盟及我国的有关残留监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等,以统一兽药、饲料管理和使用的口径和规范。 
  (二)分工落实备检材料。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和杨凌示范区兽药、饲料主管部门,兽药、饲料销售单位,出口蜂蜜和蛋粉生产加工企业和原蜜、鸡蛋、饲料供应商,务必于5月13目前,完成备检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汇总提出陕西地区残留监控工作报告。按照农业部《关于下达2002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02]5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2002年度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及检测计划的通知》(质检食[2002]179号)的要求,由省迎接欧盟考察团来陕检查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省农业厅和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2年度残留监控执行情况,提交工作报告,并完善全省2003年的残留监控计划。 
  (四)督促解决有关遗留问题。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以往对欧盟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与残留监控检查中,已发现提出的安全卫生隐患,如陕西天斗蛋业有限公司门前种藕池塘污泥地待处理遗留问题等,渭南市要尽快妥善研究解决,以避免欧盟考察时提出异议,影响我省和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对欧出口解禁的全局。 
  (五)督促检查兽药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出口蜂蜜和蛋粉主要原料供应者所在市、县、区政府要于5月14日前,责成和督促当地兽药、饲料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兽药批准、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清查。对于明令禁用药物要坚决予以查封并销毁。要严格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编制、使用,组织做好违规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理工作,坚决遏制滥用、滥制标签和说明书的行为,确保欧盟残留监控考察时本辖区内兽药销售市场和与出口蜂蜜、蛋粉有关的养蜂场、养鸡场、饲料厂的所有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符合规定要求。 
  (六)补充必要资料。鉴于欧盟考察团来陕时,我省传统向欧盟出口的槐花蜜等花期已过,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结合对蜂蜜农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于5月上、中旬对主产地花期内的花蜜进行录像,在检查需要时提供必要的音像证据资料。 
  (七)组织进行迎接检查前的预检。领导小组要于5月15日至17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有关市、县、区和企业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整改。 
  (八)认真做好总结。迎接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为今后进一步做好我省动物源性食品有害残留监控、保障出口食品安全和扩大外贸出口提供有益参考。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农业厅 
省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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