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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职成厅函[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2001年召开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全国各地的社区教育工作迅速发展,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和各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省、市级社区教育实验区已经占全国城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不少实验区工作卓有成效,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具备了在全国评估一批社区教育示范区的基本条件。为了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教育”的任务要求,加快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步伐,我部决定在全国评估、确定一批社区教育示范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要总结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社区教育实验区进行检查评估 
  开展社区教育评估主要内容和基本标准是: 
  1.社区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广泛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老年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特殊人群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全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人数达到常住人口的50%以上,社区教育有效地推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不断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 
  2.社区教育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情况。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评选学习型家庭,数量逐年增加,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单位和学习型街道等先进单位数量逐年增加,社区学习氛围浓厚。 
  3.社区教育的条件保障情况。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社区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所基本实现对居民的开放,在整合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区县社区教育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街道(乡镇)社区学校、居委会社区教育教学点,形成基本完善的社区教育培训网络;社区教育示范区要有多渠道筹措社区教育经费的机制,能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设立社区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社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得到落实;有一支专兼结合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每个街道(乡镇)应有一名教师;重视开展社区教育的宣传与理论研究。 
  4.社区教育制度建设的情况。建立有完善的社区教育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联系会议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管理制度、评估检查和督导制度、奖励表彰制度等。 
  5.社区教育组织领导的情况。有比较健全的社区教育的领导组织机构与部门分工协作体制,从区县到街道(乡镇)和居委会建立有健全的管理网络,制订了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并列入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当中,教育部门要有专人管理社区教育工作。 
  各地可参照上述基本要求并根据各地社区教育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数额 
  考虑到各地社区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 
  1.东部省市可以推荐1-2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数量在5个以上的个别省市可以推荐3个。 
  2.中、西部省市可以推荐1个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个别社区教育工作起步早,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省市可以推荐2个,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的省市可以暂不推荐。 
  三、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报送材料的要求 
  各地推荐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要求具备下列材料: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一个社区教育示范区明确详细的推荐意见。 
  2.所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近三年来社区教育工作的总结。 
  3.参照社区教育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标准,进行评估的考核结果或相应的量化考核表。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的评估推荐工作,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听取党政领导、精神文明建设、民政等部门的意见,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五、各地应在12月30日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到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对各地推荐的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进行抽查后,公布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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