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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 1981-11-30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市爆炸物品的使用量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由于生产、储存、运输、领取、使用等方面制度混乱,管理不严,私存乱放,转借倒卖,丢失被盗的现象十分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爆炸伤人事故不断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着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县、区、各单位和广大人群众,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坚决贯彻国务院及省府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条例,对爆炸物品全面地严格地进行一次检查、清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盗窃和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造、销售、购买、转运、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严禁乱搞协作和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私自开山采石。违者,要依法追究处理。 
  三、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颁发、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当日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导火索,要一律收回入库,严禁随身携带或乱存乱放。爆炸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批准的专用仓库储存,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并一律设专人看管守护。 
  四、各社队、各单位,对散失在社员、职工群众中的爆炸物品,包括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子弹、手榴弹、炸弹、炮弹等,要一律收缴送住驻地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不得匿藏。对匿藏不交者,要严肃处理。广大人民群众对私藏爆炸物品的,要积极检举揭发,如因此而有打击报复者,要加重予以惩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发生的爆炸事故和盗窃、倒卖、丢失爆炸物品的案件,要认真追查处理。对玩忽职守,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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