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4]57号
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的要求,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自用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向本通知第四条所列车辆销售免税加油卡。每辆车只能购买一张加油卡,卡上印有车辆牌照号码,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他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购买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二、本通知所列车辆凭加油卡,可在中石化在青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须将销售给本通知所列车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计帐,单独核算,按月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事处审核无误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韩国驻青总领事馆车辆号码如下:
鲁B0001领(馆长公务车辆)、鲁B0002领、鲁B0003领、鲁B0006领、鲁B0009领、鲁B0010领、鲁B0015领(馆长个人车辆)、鲁B0017领、鲁B0019领。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